关于护照法实施后不再办理护照延期的通知

2006-08-30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护照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我馆将不再办理护照延期手续。

  护照法实施后,因私护照有效期分两种,持照人未满16岁的5年,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10年。

 

驻斯特拉斯堡总领馆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