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公证有关情况的通知

2017-09-05 23:00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不办理上述公证。  

  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根据上述原则亦不予办理  

  二、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本馆不予办理。  

  三、如申请人选择在法国公证机构办理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事项、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公证,且办妥法国外交部认证,我馆可对上述文件办理领事认证。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自行承担认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1日起执行。  

     

     

                     斯特拉斯堡总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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