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在中国的遗产须知

2005-07-21 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旅居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外籍华人及他们的后裔办理继承在华遗产手续时需注意下列事项:

 

   一、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的,按遗嘱继承(但遗嘱内容不能违背中国法律)。

 

   二、在无遗嘱的情况下,依法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包括已婚子女)。如有几位继承人,应同时申办继承手续。如不能同时办理,只能申办自己所继承的那一份。如合法继承人愿意放弃继承权或愿将继承的财产赠给他人,应出具相应的声明书。如合法继承人已死亡,应提供其死亡证,其子女有权代位继承。无代位继承者,应提供有效证据(如宣誓书或旁证证明等)。

 

   三、继承在华遗产应在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继承公证书。为此,需提供下列证件:

 

  1、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书;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

 

  3、在继承人本人不能亲自前往中国办理继承手续而委托他人代办时,需办理委托书。委托书除有委托事项等主要内容外,还应包括如下项目:委托人(继承人)姓名、性别、年龄、国籍、住址和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别、住址及房产座落具体地址等有关情况;

 

  4、中国有关部门颁发的原产权证。

 

   四、除产权证外,旅法法籍华人办理上述证件(包括委托书、宣誓书、赠与书、声明书、关系证明书、旁证证明和死亡证明书等)均需经法国当地公证员(NOTAIRE PUBLIC)或律师公证,然后送法国外交部认证,最后送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旅法华侨须本人携带中国护照和法国居留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亲自到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