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离婚手续须知

2005-07-21 00:00

  一、结婚

 

居住在法国的中国公民办理结婚,原则上应在居住地主管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在居住国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

1、自200581起,中国公民在法国登记结婚所需的出生及婚姻状况证明,请按下列途径办理,我馆不再办理任何手续(详见有关通知):

中国涉外公证处(办理公证)――→外交部领事司或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认证)――→法国驻华大使馆或驻上海、广州、武汉总领馆(办理认证)

当事人可通过中国旅行社总社(0086106512489665593748)、茂发国际旅行社(0086106526527865236254)代办有关认证(详见公证认证简介附二)。

 

  2、中国公民在法登记结婚所需的结婚惯例证明,可继续到我馆申办。所需手续如下:

  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结婚惯例表》各一份。

  提交本人由中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出生公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提交经认证过的未婚或未再婚公证书原件(有效期在六个月以内)及一份复印件。

    提交本人护照和法居留证及各一份复印件。

 

  3、我领区内的香港特区公民在法结婚所需的出生和婚姻状况证明,请在香港特区有关部门(如高等法院)办理手续(详见涉香港、澳门公证认证)。

  

  二、委托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当事人双方是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双方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一方在国外,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均应向原婚姻缔结地或原户籍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该法院受理。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原则上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手续。夫妻双方如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中国公民,另一方系外籍华人,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办离婚手续。

 

  离婚当事人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离婚手续的,应在国外办理离婚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和民事诉状或答辩状,手续如下:

 

  1、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自己的全权代表代为办理离婚手续,须填写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起诉状或答辩状需经法国当地公证员或律师公证,然后经法国外交部认证,最后送我馆认证;

 

  2、离婚当事人(仅指中国公民)也可直接到我馆办理离婚委托及离婚意见、起诉状或答辩状的公证。